第壹小說 > 茍道不死 > 第二章 狂囚張三(下)
  由于這古代的制度并不是那么完善,導致這官府其實是非常個性化的,官府的形象,以及官府內部人員的辦事風格和效率,多半都是取決于這官府的老大。

  而從方才發生的一系列事,基本上可以確定,這官府的主人,絕對是一名勤政嚴明的官員。

  不然的話,就張斐那形象,那態度,可能都等不到他掏出那狀紙,就會被驅趕走了,更別說那衙差還是第一時間就找來那劉海,接收狀紙。

  要知道如今的官府,可不是為人民服務的,而是為皇帝服務的,對百姓更多是統治,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。

  事實也確實如此,這登州知州許遵一向公正嚴明,清廉剛直,且非常勤政,他本已在大理寺任職,是屬京官來的,前年才被派遣到登州出任知州事。

  因為唐朝亂于地方節度使,故此北宋非常在意對地方的統治。

  什么知州、知縣,都是意為“暫時主管”,再過一年,就得回京赴任,這么安排,地方上就沒法形成盤根錯節的勢力網,等于就是變向加強中央集權。

  剛剛批完釋放張三公文的許遵,并未給自己放一個小假,此時他正坐在桌前,認真審閱阿云案件的供詞。

  而站在他身邊的主簿徐元,卻是滿臉擔憂之色。

  就案情來看,此案不過是非常簡單的謀殺案件,那阿云從行兇到伏法認罪,還不到一日,故此蓬萊縣的縣尉很快就結案了。

  但是到如今卻拖了好幾個月。

  原來是因為此案涉及人命,且判得是惡逆之罪,屬十惡之四,一般是指謀殺至親之人,謀殺親夫自然是在其列。

  按律得處以斬刑,蓬萊縣并沒有最終判決權,因為根據大宋法制,這是要交給大理寺、刑部、審刑院一一復審之后,才會給出最終的判決。

  大理寺、刑部一看此案,也沒有任何疑點,直接就批準了。

  可是等到此案判決落到許遵手里時,許遵卻認為這判決不公。

  因為一年前,阿云的母親去世了,也就是說阿云還在守孝期間,那么依大宋律法,守孝期間,是不得成婚。

  許遵便以此為由,向大理寺、刑部提出抗辯。

  第一次大理寺沒有理會,繼續維持原判。

  雖說有此律法,但在民間自有禮法在,在民間,守喪期間,只是說不舉辦婚禮,但是許婚、納征(下聘),都是可以的。

  根據律法而言,只要男方已經納征,二人就屬于夫妻關系。

  許遵再度提出抗辯,他這回連大理寺、刑部一塊批判,我們身為官員,應該遵從律法,而不應該遵從民間那不成文的規定,律法明明就是這么規定的,你們身為執法人員,卻要知法犯法。

  這回大理寺、刑部終于放棄惡逆之罪,判阿云謀殺已傷之罪,按律絞刑。

  可是許遵只是批示釋放張斐的公文,但并沒有通過大理寺的最終判決,他顯然對此還是有疑慮的。

  一直跟著他的主簿徐元都覺得許遵有些過分,于是規勸道:“如今大理寺已經退得一步,知州何不見好就收。”

  許遵聽得眉頭一皺道:“大理寺的此番判決雖未再提及十惡之罪,但仍然判阿云謀殺已傷,以絞刑論處,這還是要置人于死地啊。”

  徐元覺得好笑,道:“可此罪名毫無問題,阿云有謀殺之心,只是未成,當屬謀殺已傷。”

  許遵笑問道:“當初我與你論十惡之罪時,你是如何說得?”

  徐元沉吟少許,道:“下官當時是說,雖律法不允守喪期間婚嫁,但民間亦有禮制可循,只是不舉辦婚禮,但是不反對許婚、納征,韋家已經納征,二人應屬夫妻關系,故阿云謀殺韋阿大,屬謀殺親夫,乃十惡之罪。”

  許遵道:“是呀!當時你說不可能免除十惡之罪,可如今大理寺卻未再提及十惡之罪,這不是大理寺的忍讓,而是大理寺也知道此判決無法令人信服,故才改判謀殺已傷。這話說回來,如果當時我不上訴,這豈不是成了一樁冤案。”

  徐元一陣無語,這十惡之罪和謀殺已傷,橫豎都是死,區別就在于謀殺親夫,要判斬刑,而謀殺已傷,判的是絞刑。

  區別很大嗎?

  很冤嗎?

  他估計大理寺方面肯定也是懶得跟許遵扯皮,畢竟這廝是慣犯,故此才退得一步。

  許遵瞧了眼徐元,見他還是不服,于是語重心長道:“你要切記一點,律法可置人于死地,亦可讓人活命。然而,這人命一旦沒了,就再也無可挽回,故此我們審案,一定要想方設法給予犯人活命的機會,如此才能夠盡量避免冤假錯案。”

  徐元無奈地瞧了眼上司,顯然,他并不接受許遵的想法。

  正當這時,那專門遞送狀紙的慕客劉海突然出現門前。

  “啟稟知州,方才有人闖衙門告狀。”

  他是用“闖”來形容,可見他是很不爽那張三,因為闖衙門就已經是犯法了,可以給予杖刑懲罰,以示警戒。

  但是許遵卻認為,這都闖衙門告狀了,那定不是小案,立刻問道:“可有狀紙?”

  “有。但是.....!”

  劉海稍顯遲疑。

  許遵立刻問道:“但是什么?”

  劉海道:“但是...但是...!”

  許遵見他吞吞吐吐的,不耐煩道:“你將狀紙呈上。”

  “是。”

  劉海不敢多言,趕緊將狀紙呈上。

  許遵接過來,看到一半,不免露出驚訝之色,感情這是來告我的呀,心中更是好奇,直接便看向那落款處,當即驚訝道:“是他?”

  徐元見許遵神色怪異,好奇道:“是何人告狀?”

  許遵苦笑道:“就是那剛剛釋放的張三。”

  “張三?”

  徐元詫異道:“難道此案還有隱情?”

  許遵笑道:“倒不是因為此案,不,與此案也有點關系。”

  徐元聽得不是很明白,又問道:“不知他狀告何人?”

  許遵哭笑不得道:“就是本官。”

  “......!”

  這可真是稀罕,許遵都有些興奮,這一輩子就沒有被人告過。

  期待感立刻拉滿。

  一刻鐘后......。

  張斐被押到公堂之上,沒有期待的“威...武...”,也沒有說衙差列隊杵棍。

  那許遵更是連官服都沒有穿,只是身著常服坐在公堂之上,除此之外,還有主簿徐元,一個負責記錄的刀筆吏,以及兩名虎背熊腰的衙差。

  砰!

  “堂下何人?”

  許遵一拍驚堂木,喝道。

  雖沒有穿官服,但氣勢不減分毫。

  然而,張斐卻不卑不亢地回答道:“小民張三見過知州。”

  許遵當即喝道:“大膽張三,竟敢誣蔑本官。”

  張斐回答道:“登州百姓人人皆知,知州明察秋毫,清廉剛直,小民又怎敢誣蔑知州。”

  這好話丑話都讓你說了,那你到底想干嘛。許遵見張三這么慫,一時不太好發作,索性問道:“那你倒是說說本官是如何魚肉百姓,若有半句虛言,本官是絕不輕饒。”

  張斐當即問道:“敢問知州,如今可否證明小民確實與阿云一案無關,乃是清白之身。”

  許遵道:“若非如此,你又豈能站在這里,關于此事我們已經查清楚,你與此案的確是毫無關系。”

  張斐道:“就是說小民平白無故坐了三個月的牢。”

  哦,原來他是為此而來。許遵神色反倒是緩和了幾分,道:“那也怨不得本官,誰讓你當日是前言不搭后語,連自己的名字都說不清楚,再加上有證人親眼見到你與阿云摟摟抱抱,難道本官就不應懷疑嗎?”

  張斐點頭道:“就小民當時的狀態,知州懷疑小民,也是理所當然的,但那到底只是知州的懷疑,當時并無任何證據可以證明小民參與此案,且阿云也未提及小民,基于此,小民確確實實平白無故坐了三個月的牢,不但精神、肉體受到折磨,而且還失去了三個月生計,其中損失,對于小民而言,那是不可估量的。”

  主簿徐元覺得這小子有些不開眼,怫然不悅道:“我們也不過是依法辦事,并無錯失,而且你自己也有不小的責任,怨不得人啊。”

  這其實涉及到一個非常關鍵的律法思想問題,就是有罪推定和無罪推定,在千年之后,律法都是建立在無罪推定上,只要沒有確鑿證據,那就是無罪的。

  但如今是有罪推定,只有一個“罪疑惟輕”的理論,就是說如果有疑點,就要從輕發落,而不是疑點利益完全歸于被告,故此收押張斐是非常合情合理的,但凡不糊涂的官員,都會這么干。

  因為就現實而言,官府也沒有那個財力物力去支持無罪推定。

  你若不收押,萬一嫌犯跑路了怎么辦,大宋又沒有天眼系統,上哪去找。

  張斐點頭道:“主簿說的是,但假設知州是有意要整小民,要讓小民坐上幾個月的牢,這結果和過程會有任何改變嗎?答案是不會。知州雖無魚肉百姓之意,但百姓卻受這魚肉之苦,小民認為此勝過有意為之,因為這并不違法,無從監管。”

  許遵聽完之后,眉頭一皺,臉上并未惱怒之色,反而認真思索起來,因為他覺得這張三說得很有道理,這無意可要比有意更為可怕。

  若有意害人,朝廷可是有問責機制的,百姓亦可上訴,但若無意為之,那就無法可管,這很可怕啊!

  過得片刻,許遵突然問道:“那依你之意,該當如何?”

  張斐道:“小民認為至少官府得給予小民一定的賠償。”

  徐元立刻道:“豈有此理,你以為官府是開善堂的嗎?”

  張斐搖頭道:“官府不是善堂,但對于我們百姓而言,卻是那公正之堂,小民無故遭受三個月的牢獄之災,損失慘重,索要賠償,合情合理。”

  許遵聞言,眼中閃過一抹失望,這可不是解決之法啊。

  以后遇到這種事,又該怎么操作,官府明明是依法辦事,卻天天要給予賠償,這不可能呀。

  那徐元卻有些惱怒,你還沒完沒了,正欲呵斥時,許遵突然道:“本官秉公執法,并無任何過錯,故不會給予你任何賠償,不過對于你遭遇,本官也非常清楚,你心中有所不平,亦是人之常情,本官也不會追究這紙罪狀的罪名。”

  “多謝知州寬恕。”張斐慫得真是如水銀瀉地一般,干凈利落。

  許遵神情一滯,這方才還言之鑿鑿的張三,竟然這么快就認慫了。

  未等他回過神來,張斐突然話鋒一轉又道:“除此之外,小民還有一事申訴。”

  好奇道:“何事?”

  張斐道:“答謝阿云姑娘的救命之恩。”

  許遵稍稍一愣,馬上反應過來,道:“你想讓本官幫你轉告?”

  他當然知道阿云對這張三有救命之恩。

  張斐搖頭道:“小民豈敢勞煩知州,而且...而且這救命之恩,又豈能言謝。”

  許遵問道:“那你打算如何答謝?”

  張斐道:“小民認為阿云不應該被判謀殺之罪,而因判傷人之罪。”

  徐元聽得震驚不已。

  這擺明就是謀殺,何來的傷人啊!

  不懂法你就別瞎說啊!

  許遵卻是精神來了,問道:“你此話怎講?”

  張斐道:“小民在被審過程中,得知阿云在被緝拿之后,就立刻認罪,不知是否?”

  許遵點頭道:“是有此事。”

  張斐道:“小民若沒有記錯的話,在真宗皇帝時期,曾因有犯人喊冤,指責衙役嚴刑逼供,導致冤假錯案,故真宗皇帝收回衙役的司法審訊權力,只有刑偵審訊。”

  恁地專業?許遵不禁對張斐另眼相看,點頭道:“你說得很對,衙役并沒有司法審訊的權力。”

  這其實跟后世差不多,警察問供,屬刑偵審訊,法院的審問,才叫做司法審訊。

  張斐立刻道:“阿云是在衙役緝拿之后,便立刻認罪,當時可還未經司法審訊,只是普通詢問,也就說,可以以自首論處。”

  自首不是指一定得自己跑去衙門認罪,才算是自首。

  在北宋未經司法審訊,便主動招供,也可屬自首情節,這也是鼓勵大家自首,避免消耗官府的人力物力。

  許遵捋了捋胡須,道:“言之有理。”

  張斐立刻道:“而在自首律例中,又有一條,免所因之罪。”

  許遵、徐元同時念道:“免所因之罪?”

  二人都一時都未想起來,徐元想找書來看看,但覺得這很沒面子,自己堂堂主簿,竟然被一個剛剛出獄的囚犯指點。

  但是許遵就顧不得那么多,當即命劉海取來《宋刑統》,翻閱一番,果真是有這么一條。

  但是這一條并不是具體列出來,只是包含在自首條例的解釋。

  故此就連主簿徐元一時都沒有想起這么一條。

  原文為:“犯殺傷而自首者,得免所因之罪,仍從故殺傷。”又議曰:“假有因盜故殺傷人,或過失殺傷財主而自首者,盜罪得免,故殺傷罪仍科。”

  細啊!

  很細啊!

  許遵更是對這張三刮目相看,點點頭道:“不錯,是這么一條。”

  張斐道:“根據此條律例,但凡因盜竊而傷人之罪,且有自首情節,皆免盜竊之罪,只追究其傷人之罪。”

  “不錯!”

  許遵點點頭。

  何為免所因之罪,其實很簡單,比如說,你入室盜竊,因被發現,而導致你傷害他人,但由于你最初的目的,不是傷人,而是盜竊,也就是因盜竊而傷人,那么在這種情況下,你若自首的話,律法就只追究你傷人之罪,而不追究你盜竊之罪。

  這就是免所因之罪。

  如果盜竊加傷人,那是要判處死刑的,但如果只追究傷人,那就根據傷人情況來定,但一般不會判處死刑。

  這是非常合理的,如果不這么立法,那就會導致,一旦出現因盜而傷的情況,就會直接殺人滅口,反正也是死。

  若給他一條活路,可能能夠避免傷及無辜,甚至讓傷者得到及時的救治。

  張斐立刻道:“根據我朝律例,盜殺之罪重于謀殺之罪,那么由此可推斷,此條律例也適用于謀殺之罪,那么有自首情節的阿云,自然也適用于此條律例,而阿云是因謀殺而傷人,根據免所因之罪,自然得免除謀殺之罪,判阿云傷人之罪。”

  那原文的前半句,“犯殺傷而自首者,得免所因之罪,仍從故殺傷。”

  這是條例。

  下半句,又議曰:“假有因盜故殺傷人,或過失殺傷財主而自首者,盜罪得免,故殺傷罪仍科。”

  這是舉例解釋。

  不是說免所因之罪,就只適用于盜殺罪。

  張斐的推論邏輯是對的。

  可徐元卻聽傻了。

  這樣也行?

  “一派胡言!”

  徐元怒斥道:“你這簡直就是一派胡言,你方才說得盜傷之罪,之所以可免所因之罪,乃是因為盜竊之罪是要輕于殺傷之罪,故免除盜竊之罪,只追究殺傷之罪。可到你這,卻顛倒黑白,謀殺之罪是重于傷人之罪,豈有免除謀殺,只追究傷人之罪的道理,若是這樣判罰,這天理何在。”

  張斐笑道:“方才官人們可不是這么說的呀。”

  徐元納悶道:“方才我可什么都沒有說。”

  張斐道:“方才小民是動之以情,曉之以理,認為自己平白無故遭受三個月的牢獄之災,需要一些補償,這難道不合乎情理,不合乎天理嗎?但是二位官人卻堅稱官府只是依法辦事,那小民只能自認倒霉,畢竟律法是這么規定的。

  可現今小民依法論辯,既然律法規定自首者可免所因之罪,那么阿云因謀殺而傷人,自然可免除謀殺之罪,但是主簿卻又以天理來反駁小民。

  那么小民要問,到底是這天理為先,還是律法為先。”

  徐元一時啞然。

  這兩件事看似八桿子打不到一塊去,但經過張斐這番詭辯,愣是變成同一件事。

  如今水落石出,誰都不能否認,張斐確實坐了三個月的冤枉牢,他跟著案件是一點關系都沒有,他都不認識阿云,哪怕就天理而言,也是該給他一點補償。

  可是官府也是依法辦事,律法是這么規定,就不能怪官府。

  但是,你不能雙標。

  原來他之前狀告本官,只是在為此案做鋪墊啊!許遵是恍然大悟,瞧了眼旁邊尷尬徐元,出聲相助:“盜與殺皆是罪名,但‘謀’為何罪?若依你之言,心里想著某人去死,也是犯罪,我朝未有此律。”

  免所因之罪,就是給予法官判斷是否兩罪并行的一個解釋。

  但根據張斐之言,就得將謀與殺拆開,謀殺的想法或者說意圖,是一種罪,謀殺的行為又是一種罪。

  可問題是,謀殺的想法不是罪,許多人叫囂,我要殺了你,在這一刻,這個人絕對是謀殺想法,但這不屬犯罪,只屬于口嗨。

  謀殺是一個罪名,不是兩個罪名。

  盜殺就不同,盜與殺本就是兩個罪名。

  張斐從容不迫地道:“知州此言差矣,在我朝律例中有著一條,對試圖進入皇宮而未越過門檻的,處罰八十杖,此乃謀之罪。另,二人合謀,一人犯法,二人同罪,但其中一人只有謀,未有行為,但也同罪處理,此亦是謀之罪。由此可見,謀,當然可以以罪論處。”

  這種例子太多,你可以嚷嚷殺人,但是你嚷嚷造反看,不管你有沒有行為,那都是死路一條。

  徐元人已懵。

  之前這小子連話都說不清楚,怎么出獄之后變得這么能言善辯。

  許遵思索半響后,突然笑罵道:“你這刁民,竟敢在這公堂之上胡說八道,不過念你初犯,本官就不再追究,至于你索要的賠償,本官也不會給予的,本官再說一遍,本官只是依法辦事,并未冤枉你,你且退下吧。”

  “小民告退。”

  張斐當即躬身一揖,轉身便離開大堂。

  非常干脆!

  非常瀟灑!

  徐元覺得有些不可思議,猛然間,他反應過來,感情我才是那個外人呀,他立刻向許遵道:“知州,此說法斷不可接受啊!”

  張斐給予他們兩個選擇,要么賠償,要么免除阿云謀殺之罪。

  當然,他們可以都不選擇,或者選擇給張斐一頓板子。

  但是許遵卻強調不給與張斐賠償,同時又爽快地放走張斐,很明顯,他要借此免除阿云謀殺之罪。

  許遵笑道:“既然有人提出疑點,那我們就必須為犯人爭取,就看大理寺能否找到合理的解釋,讓人信服。”

  雖然這說法聽上去,讓人難以接受,但是張斐條理清晰,是依法論辯,邏輯上是沒錯的,不是信口雌黃,既然律法中有這么一條,你若要否定它,就要給出合理且權威的解釋。

  說著,許遵望著門外,笑呵呵道:“這小子挺有膽色的。”

  言語之中,充滿著欣賞之意。

  然而,他并不知道的是,還真不是張斐有膽色,而是因為他自己在歷史上太有名氣。

  而他之所以有名,皆因阿云一案。

  此案不但牽扯到赫赫有名的王安石變法,而且此案還包含著兩種法律思想的斗爭,在后世的律法研究中,是有著極大的研究價值。

  張斐也是研究過,對此案非常清楚。

  要是換做其他任何一個官員,哪怕是包拯,張斐也不敢這么莽撞。

  這簡直是顛倒黑白,妖言惑眾。

  正是因為張斐知道許遵在歷史上就是利用“免其所因之罪”來幫助阿云免除死刑的,但也正是因為他的這個抗辯,導致此案越鬧越大,最終將宋神宗、王安石、司馬光等人全部給牽連進來,從而令此案變成千古奇案,時間跨度更是長達十幾二十年。

  只不過現在許遵還未想到這一點,張斐只是給許遵送了一個他將來會擁有的枕頭罷了。

  張斐當然是有恃無恐,因為他提出的申訴,就是許遵此時所想,二人不謀而合,許遵怎么可能會怪罪他,感謝他還來不及。

  ......

  “張三!張三!”

  剛離開府衙,未走多遠的張斐,忽問后面有人喊他,回頭一看,但見一個仆人打扮的小廝沖著他跑來。

  那小廝追上張斐,取下背在肩的包袱,遞向張斐,嘴上解釋道:“我家老爺知道你剛剛出獄,身上沒有盤纏,故命我前來,暫借你一些盤纏和衣物,待你尋得親人之后,再來歸還。”

  張斐先是一愣,旋即笑了起來,也不問其老爺是誰,便接過包袱來,只覺這包袱沉甸甸的,險些還沒拿穩,道:“麻煩小哥待我轉告你家老爺,他日張三必當厚報。”

  小廝點了下頭,便轉身離開了。

  望著手中的包袱,張斐嘴角一揚,自言自語道:“看來史書記載的一點沒錯,這許遵果真是執法如山,情懷入水啊!”

  話說至此,他稍稍一頓,皺著眉頭道:“不過若真以免除所因之罪來減免阿云的死刑,實在是難以令人信服,而且也難以報答這救命之恩,我一定要將她救出來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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